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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月亮 在 2008-6-26 21:38:01 留言中写道:
今天从你的网站看到去年招募原告的信息,不知进行到什么程度。今年,也就是2009年的国家公务员招考即将开始,希望能就公务员招考年龄歧视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呼吁回归法治,保障35岁以上年龄人员的就业权和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今天帮你在newsmth转载了一下招募信息。
回复:仅有一人委托,但证据保存方式有缺陷,无法立案
应志超 在 2008-6-17 14:23:44 留言中写道:

汶川大地震以来,地震中受灾最为严重的各中小学校、受到的伤害最深的数万中小学生及儿童这一问题受到社会公众最广泛的关注。作为幼小的国家公民,地震中伤亡的中小学生及儿童在国家不能为其提供安全和可靠的受教育场所的情况下,其基本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受到了最重大的和不可弥补的损失。

但是,地震一个月之后,各地中小学校受灾及学生儿童伤亡问题的基本统计内容还没有公开,而且调查工作尚没有统一地展开。如果只由地方各级政府或教育部等国家部委主导这个问题的调查,采取“自我审查”的方式,这不符合一般调查程序,也不利于整个调查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其次,发生大地震以来,作为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的国务院,成立了抗震救灾指挥部,履行了执行抗震救灾任务的责任。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一一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并且应当承担更多的政策性责任和监督审查工作。

因此,我作为中国公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立即成立“‘汶川大地震中小学校受灾及学生儿童伤亡问题’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组成,积极履行神圣的宪法义务,主动承担全国人民赋予的责任,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并且,在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就“汶川大地震中小学校受灾及学生儿童伤亡问题”的调查结果向全体中国公民做出汇报。

调查委员会的调查内容可以
邓永固 在 2008-5-29 17:31:57 留言中写道:
建议就此次汶川震灾对地震局展开公益诉讼
小李 在 2008-5-22 2:14:34 留言中写道:
一位摩托车驾驶员忘带头盔被罚款,该驾驶员起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没带头盔只能给驾驶者本人带来隐患,符合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这一条件。
交管部门反驳的意见:根据该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文规定,对驾驶摩托车不带头盔的应进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具体指明那种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所以地方法规有权认定那些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那些不属于。既然地方法规认定不戴头盔应罚款,那么就说明不戴头盔不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请问交管部门的说法是否能站得住脚
王小纯(在博客中昵称小草) 在 2008-5-17 10:54:17 留言中写道:
小草“保知”维权反腐10年,致贫致病,案无终果,谁之过?

知识产权人小草即我,自此件典型案案发日起,依据含“保知战略国策”在内

等法规,艰难、不断“保知”维权反腐10年,致贫致病,但至今此案(株洲中

院的称此案,邵阳中院的称本案,此案与本案确实是同一件案)无终果,现

却有新曝料:身为法定的司法“保知”的株洲中院(此件典型案的制造者;且

其法官藏匿我的诸证据原件)之再审法官们本应勇担责【该院明知邵阳中院

巳在执行的是本同一案件,该院却仍违反仲栽法,并重复立审裁判,妨害、

对抗邵阳中院依法执行……造成两地法院文书“打架”9年;现其自审自,且不

依法自行回避……】,现却为“保位子”竟然集体“拼命捂盖子”。“保知战略国

策”等法规倒底怎么了?难道这仅仅是我个人的悲哀不成?为此,小草恳请

你们专家予以深度评析此件典型案。不胜感激。详情请见我的博客:

http://blog.sina.com.cn/wxc0504。

我的邮箱地址:wangxiaochun0405@163.com
李律师 在 2007-9-20 14:13:52 留言中写道:
我本人有个案件,诉讼内容具有公益性,就当地物价部门准许当地运输企业提高运价的批复,涨价幅度不足3元,现已提起行政诉讼。
我不知贵网是否对这个案件的内容可以进行一定的刊登,以引起大家的兴趣,也为促进律师公益诉讼作一些努力的。

回复:请将案件的相关资料发到office@pil.org.cn.谢谢
臧云律师 在 2007-9-20 13:02:33 留言中写道: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筷子收费行为,本律师认为其侵犯了消费者的相关权益。现本律师已经将北京某餐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所收的筷子费用,该案于2007年9月18日为北京市宣武区法院受理。望贵网站能联系相关媒体予以报道,以引起社会公众的注意。
民事起诉书
原告:臧云 男 汉族 1981年12月6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福缘门社区50号
工作单位: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
职业:律师 电话:13661361624

被告:北京市东来顺广内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内大街临63号
电话:83168911 法定代表人:李久平

案由:消费者权益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一次性套筷费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9月13日中午13点左右,原告和同事及另外一位朋友来到被告处就餐。用餐完毕后结账时,原告发现被告在开具的结算明细单上有一栏收费项目为一次性套筷费。此时,原告才知晓被告提供的筷子每双收取了1元钱,原告立即提出质疑,但被告工作人员称这是他们店的一贯做法。原告无奈,只得就使用的三双筷子支付了3元钱。
原告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原告作为消费者有获得公平合理的交易的
赵宗飞 在 2007-9-19 11:10:39 留言中写道:
我是国家图书馆的常客,出于对书的喜爱,每年都要借不少书看。除了200元的押金外,每年还有10元的注册费。押金已经押了五六年了,自然没有利息,只有一张押金条。每年10元的注册费也是国家图书馆自己盖章的一张白条,连收据都算不上。想开发票或者财政收据,门都没有。
作为一级国家的图书馆,怎么也有上百万人办理读书卡吧,光是押金和每年的注册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可是这些钱都通过一张张白条给掩盖了。
建议对国家图书馆提起公益诉讼,公开收入和使用情况,还读者一个知情权。
谢谢。需要的话我可以参与并提供证据。
回复:国家图书馆本应提供公益性服务,但是却变相地做起营利性生意,多年来公众的批评不断,确实没有改进。
雷州市雷高镇山后村村民 在 2007-8-1 23:15:31 留言中写道:
胡总书记指出“环境污染重中之重”。而广东省雷州市,雷高镇两级政府,却正在拼命强征雷高镇山后村的土地,为私营业老板刘X办污染最严重的漂白造纸厂。雷州湾离山后村约1000米。海滩边有一条海堤约70多公里,堤外有几万亩虾场,海堤内有千万倾良田。堤内有一条内河,离山后村也约1000米。雷州市的主要农业集中在这条内河两岸,依靠河水浇灌。目前,内河的水日益紧缺。
山后村前面有一块林地,亦是墓地,500亩,部分与邻村共有。雷州市私营企业主刘X欲在山后村前面林地建设大型造纸厂,首期年产9.5万吨,计划从内河抽取淡水,并将废水排入雷州海湾(南渡河出海口),污水冲入大海,减少污水处理成本。南渡河口有大量红树林带,河畔现有红树林6700亩(规划发展1万亩),已成为全国著名的红树林基地。希望雷州能够让这些自然保护区免受污染,给雷州的未来保留美好的生态环境。
今年五月份开始,私人老板通过雷州市政府强令山后村干部必须以每亩2万元出让200余亩土地,及邻村土地共500亩。而山后村因为土地紧张、污染等原因坚决反对出让土建造纸厂。本来,当地每年都干旱缺水,造纸厂耗水惊人,厂抢水,老百姓将无水饮,农业将无水用;废水排入雷州海湾,海湾将受污染,渔业、海养殖业将受灭顶之灾;空
回复:你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及多重违法:侵害农地承包经营合同,非法占地,污染环境等。我们期待获得进一步资料。请联系:13601150249,office@pil.org.cn
紫风玲 在 2007-7-22 11:38:18 留言中写道:
湖南省靖州县铺口乡金麦村正在修的 金麦水库 已经在国家和省委的水利部备案。
我的户口是1991年因为婚姻关系迁入湖南省靖州县铺口乡金麦村九组的。儿子出世后5年左右我与丈夫离婚。
现在的问题是我家在淹没区域内。也许是因为涉及赔偿的问题。当地的移民办居然说我不是移民人口。那么我想问的是。我的户口究竟在那里。我离婚后我没有结婚只是和男朋友住一起。更没有将户口迁出来一说。我不明白的是。谁有那么大的权利可以凌驾与法律之上将我是湖南省靖州县铺口乡金麦村九组村民的事实抹掉。
移民法是和户籍法相辅相成的。可是怎么到了靖州移民办这里可以不把我当中国人了,他们一定说没有不把我当中国人。那么我是那里的。希望大家多讨论。也可以把我的事情公布到每一个网站上,我只是弱女子。我需要舆论来支持我。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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