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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征集信息公开申请书启事 - 2008-8-7 14:02:12 - 本站
政府新信息公开条例自08年5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有许多公民向各级政府提出公开某方面政府信息的申请,部分申请人也已经得到答复,有的还进入了诉讼程序。政府机关对信息公开请求答复的时效、内容、质量,以及法院对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态度,无疑是检验这部法律的可用性的量化指标。本网希望对征集到的申请案例的观察,帮助公众了解这个条例的执行动态。(点击阅读全文)
筹备新型消费者保护组织启示(附简章) - 2007-11-20 10:01:18 - 本站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分薄弱的现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现有的消费者组织由于自身的局限无法充分代表消费者的利益,消费者应当建立自己的社团组织,与政府设立的消费者保护组织建立合作、补充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新型消费者组织与现有消费者组织的不同在于:任何消费者可以申请成为会员,会员选举理事会直接参与治理;不进行有偿的商品和服务推荐活动,彻底杜绝经济利益驱动;完全的民间性质,保证独立运行;取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 请致信office@pil.org.cn加入
国家公务员招考涉嫌歧视 招募诉讼原告启示 - 2007-10-23 9:28:40 - 本站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即将开始,2007年10月23日至11月2日将进行报名。仍然限制35岁以上公民报名(详见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07-10/20/content_6914255.htm),违反了宪法、公务员法的规定。(点击阅读全文)
“公益诉讼的理念与技巧”研讨会预告 - 2007-10-19 15:36:30 - 本站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拟与美国公益法研究所、中国法律发展咨询公司合作于2007年11月9日-10日召开“公益诉讼的理念与技巧”研讨会。
检察院举办公益诉讼研讨会 - 2007-10-19 15:33:04 - 本站
“2007中原民事行政检察论坛”由人民大学、最高检理论研究所和河南省检察院联合举办,将于2007年10月26日--28日在河南南阳召开。会议研讨主题:公共利益的范围、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的程序设计、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最新更新
上海二中院拒绝受理公民诉市政府公开政府官员公费上EMBA信息案 - 2008-9-22 15:10:22 - 本站

9月22日14:40分,上海二中院一工作人员致电通知李刚,对其诉政府要求公开有关官员公费读EMBA相关信息案件不予受理,并拒绝发给不予立案的裁定。该工作人员称”人人都给裁定还不忙死我们“。 该工作人员没有透露姓名,电话是021-66541797 有关诉讼是2008年6月初向上海二中院提交材料的。
起诉,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名义 - 2008-8-6 7:27:49 - 刘炎迅
从信息公开案 看行政公益诉讼 - 2008-7-15 15:13:08 - 北京青年报
实施信息公开新法遭遇开头难 - 2008-7-15 15:11:40 - 南方周末
清华学者申请公开汶川地震烈度信息 - 2008-6-16 9:17:45 - 《财经》记者 李虎军

6月13日,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洁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地震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5·12”汶川地震前后,震中及其方圆300公里的地震烈度信息。
审计署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拒绝公开违法道路信息被起诉 - 2008-6-16 9:14:13 - 李刚

审计署发布2008年第2号关于《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的公告,但未未详尽披露违法情况的信息。为此申请人提请公开。审计署以公开会“影响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为此申请人已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交行政起诉状。(附申请书、审计署告知书、诉状)
上海市政府拒绝公开公务员上MBA班学费情况被起诉 - 2008-6-16 9:09:46 - 李刚

上海市政府部分机关领导上中外合作办学的MBA班,学费每人高达20万元。申请人请求公开与政府公职人员读EMBA可能是否使用公共资金的相关信息。有关方面答复“申请的信息不属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范畴”。申请人已经向上海二中院、徐汇区法院分别提起诉讼。
公益律师的光环与现实 - 2008-1-11 9:58:44 - 黄金荣
浙江村民状告国家发改委公开信息 一审胜诉 - 2008-1-11 9:54:35 - 央视国际

围绕着杭州之江国家度假区的一场拆迁纠纷,15位浙江村民苦苦追寻一则政府公开信息中提到的16条违规道路的“黑名单”,两度申请行政复议无果,最终将国家发改委告上法庭,并创造了让国家发改委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纪录。
焦点问题
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自由是多项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它包含公民知悉政府运作所产生的信息的权利,也指政府有公开与公共管理相关信息的义务。没有知情权,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就没有依托;政府不承担公开的义务,人民的监督就要落空。
捍卫个人隐私权
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办公电话被监听、手机偷拍、网民的个人资料被推销、等,越来越多的行为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但依照现行法律,诸如此类个人信息都难以得到保护。究竟哪些个人信息应当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怎样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保障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公职权是指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就任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具有公共性质的职务的权利。公职权的重要内涵在于给于每个公民平等就任公职的机会。对此等平等机会的限制仅限于法律依法规定对某些公职设定必要的资格限制,而且此项资格限制必须合理正当,公职权不受不合理的限制已为国际公约所确认。但是,我国宪法并无公职权的直接规定。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条件应当理解为对公民担任公职的任何限制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历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在招聘公务员的条件中限定只有35岁以下公民有资格报名,属于越权行为。遗憾地是,这一惯例历经多年舆论批评和诉讼仍然巍然不动。  
顺风车“拼车”是否违法
对于顺风车来说,其性质属于民间自发的互助行为,车主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降低私家车辆的消费成本。然而至今为止,尚未有哪一级政府部门,主动对顺风车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相反,要么是一刀切地把顺风车当非法营运打击,要么是采取回避和模糊的态度,时抓时不抓。其直接后果,是将矛盾推给了保险理赔环节。按照保险条例,如果交管部门认定私家车“拼车”涉嫌非法营运,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车辆损失,包括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失。这导致了大量的顺风车理赔纠纷。而交管部门反倒以易发生纠纷为由,提醒公众不要搭乘顺风车,恰恰忽视了问题的根源,在于规则制定者自己缺位。
生育权
生育权属天赋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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