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0日上午,“中国精神卫生立法问题法律与伦理”研讨会在北京顺利举行。会议由长期关注精神病强制收治问题的衡平机构联合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中国科协自然辨证法研究会生命伦理学专业委员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共同举办。法律学者、精神病医学专家、律师、民间公益组织、记者及若干精神病强制收治受害人等30多人参与了研讨。
会议就非自愿诊断、非自愿住院标准、非自愿住院异议机制等问题展开了深度讨论,力求为《精神卫生法》(草案)提供专业性的意见。会议认为,现有草案中将“扰乱公共秩序”作为非自愿收治的标准易被滥用、不加监督的监护权易被滥用、精神障碍医学判断代替司法判断易造成“被精神病”。
卫生部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邱仁宗教授认为,草案能否从根本保护精神障碍者权利并杜绝收治过程中的权力滥用值得思考。精神障碍方面的医生只能提供专业的诊断和建议,至于说是不是应该被收治,以及如果当事人对住院治疗的异议都应该有相应法律进行程序上的规定。同时,法律应允许更多的民间组织参与到精神病患的救助中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精神障碍的认定以及精神障碍者的强制住院或者非住院治疗在程序操作上都应当实行严格的司法化和去行政化,目前草案规定送治程序是行政化的思路,排除了司法的介入。
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睢素利表示,草案对监护人赋予的权利还是过大。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才需要监护人,限制行为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在认定时需如何考虑。
衡平机构负责人、《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主笔人黄雪涛律师表示,既然《草案》目前规定非自愿住院的标准,是法律标准,那么由医生掌握并判断这个法律标准等于让医生肩负法律判断,这显然不合理。不应在制度上让医学堵塞了司法救济途径,非自愿住院决定权的司法化应在草案中得到体现。
东南大学法学院戴庆康副教授指出,现有草案仍然坚持了精神障碍医学判断代替司法判断,这不不对了。在当事人或者其监护人对非自愿住院医疗结论有异议时,应进行司法鉴定,进入司法程序。
北京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徐灿建议在利害关系相对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应设立听证的程序,从而达到防止监护人权利滥用的目的。
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精神科主治医师杨磊博士认为,在实践中,精神科医生也常常感到困惑。一方面,他们想尽可能的注重患者的利益,也赞同不能强制住院,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非自愿住院患者强制住院后得到良好救治的事例。希望《精神卫生法》有设计出一个好的制度。
德国洪堡大学法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黄卉副教授指出,草案中最值得重视的就是非自愿的精神障碍诊断和收治。要留意现有草案中将“将要发生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作强制精神障碍诊断的一个原因,收治程序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委员会,由精神科医生、法律顾问及精神病家属组成,对非自愿收治进行审议。
著名公益律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建议,草案应对刑事案件中的精神病鉴定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当前,只要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法官不提出精神病鉴定,哪怕犯罪嫌疑人有很多离奇的行为,也无法对其做精神病鉴定。导致了一些错案。同时,李方平也提醒与会者关注无监护人和近亲属的疑似精神病患者,防止这些人被强制收治。
反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黄溢智表示,需要注意法律的操作细节。草案第 23条明确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但在乙肝反歧视的过程中发现,违法检查者总能通过各种方式规避法律。从2007年开始,每年都会有新的规定规范用工体检,但直到2011年明确规定任何医院不得在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检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才基本杜绝了违规检测乙肝现象。
北京亦能亦行残障研究所所长张巍表示对现有草案中关于精神障碍的定义表示失望。目前的定义仍然停留在个人模型,尤其是个人模型中的医疗模型,没有反映出社会模型。实际上,精神障碍不是个人问题,是社会问题,是社会压力造成的。
会议当天,遭强制收治的两位受害人陈国明和周铭德也参与了会议讨论。
来自福建的陈国明(化名)介绍了他于2011年2月被其妻子及娘家人用捆绑后送往神病院的经历。在亲友和警方的协助下,56天后脱离精神病院,但其数百万元私人财产已被转移一空,给人生带来了巨大的创伤。
来自上海的周铭德介绍了他于2009年到北京上访时,被截访者用棍棒打昏后后送往上海精神卫生中心,被强制注射镇定剂并予以收治两个月的非人经历。周明德向大家表示,他今天一定要到场的目的,是希望以后的人不再受到他那样的痛苦。他表示,不能让“被精神病”的可怕现象无限制循环下去。
最终,在经过3个半小时的热烈讨论后,与会各位专家初步确定如下修改意见:
一、应删除草案中易被滥用的非自愿收治标准“扰乱公共秩序”这一表述。
二、《精神卫生法》(草案)应增加两项核心条款:
1、非自愿住院患者有权在近亲属中或近亲属以外,自行委托代理人代为表达异议,行使诉讼权利,包括代表其聘请医生、或精神障碍司法鉴定机构,或就非自愿诊断、非自愿住院治疗进行投诉和起诉;
2、被设定了监护人的精神病人,仍有权委托律师,合理定期审查行为能力和监护人的必要性。
会议结束后,主办方衡平机构表示,将积极听取各位与会专家的意见,继续完善立法意见书,不日将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