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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员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召开

http://www.pil.org.cn     2011-07-21      来源:中国公益诉讼网

7月9日至10日,2011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青海西宁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青海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全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200余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大会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重要问题研究”进行了热烈讨论。

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联合主办、青海省高级法院承办的民事诉讼法学2011年年会在西宁召开。全国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专家学者、国家立法机关和司法实务部门的代表,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作重要讲话,省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董开军、青海省法学会会长刘晓分别为大会致辞。

奚晓明在讲话中指出,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实践,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积累了实践经验;中央司法改革任务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司法确认、检察监督等重点问题,经过广泛研究和协商,目前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多数形成了实施或者试点方案;法学理论界对相关问题经行了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证论证,为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积累了宝贵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可以说,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全面解决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非常好的机会,人民群众充满了期待,法学界充满了期待,司法实务界同样充满了期待。

奚晓明在讲话中对民事诉讼法学修改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对于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程序问题,他建议规定委托调解制度和司法确认制度。对于小额诉讼程序问题,他建议适用独任审判,缩短审限,实行一审终审,可提出异议,但不得上诉,不能再审。对于再审程序问题,他建议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为原则,对于经过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规定有限申请再审制度,对于经过上级法院再审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对于完善执行程序问题,他建议,在强制执行法不能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现行民事诉讼法执行篇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强化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完善拒执类犯罪的追诉程序;赋予被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明确执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情形和程序;规定参与分配和强制破产制度。对于完善证据制度的问题,建议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增强当事人举证能力,丰富当事人取证手段,强化证人作证义务和案外人举证协助义务,明确证明责任标准,确保法院查明事实,准确作出裁判。

董开军在致辞中简要介绍了青海各级法院近几年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后指出,随着民事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入,感觉到,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存在简易程序和证据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审前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司法审判实践中不利于依法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修改完善民诉法势在必行。修改民事诉讼法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在民事诉讼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日程的背景下,广大专家学者和办案法官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民诉法修改这一重大问题,必将对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产生积极而深远影响。

会议期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法学专家学者、立法工作者、资深法官、检察官等围绕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问题进行热烈讨论,发表各自的真知灼见,对很多问题达成了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