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LOGO
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自由是多项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它包含公民知悉政府运作所产生的信息的权利,也指政府有公开与公共管理相关信息的义务。没有知情权,人民参政议政的权利就没有依托;政府不承担公开的义务,人民的监督就要落空。
捍卫个人隐私权
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办公电话被监听、手机偷拍、网民的个人资料被推销、等,越来越多的行为涉及侵犯个人隐私。但依照现行法律,诸如此类个人信息都难以得到保护。究竟哪些个人信息应当受法律保护?个人隐私信息怎样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
保障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
公职权是指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就任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具有公共性质的职务的权利。公职权的重要内涵在于给于每个公民平等就任公职的机会。对此等平等机会的限制仅限于法律依法规定对某些公职设定必要的资格限制,而且此项资格限制必须合理正当,公职权不受不合理的限制已为国际公约所确认。但是,我国宪法并无公职权的直接规定。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条件应当理解为对公民担任公职的任何限制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历年来中央国家机关在招聘公务员的条件中限定只有35岁以下公民有资格报名,属于越权行为。遗憾地是,这一惯例历经多年舆论批评和诉讼仍然巍然不动。  
顺风车“拼车”是否违法
对于顺风车来说,其性质属于民间自发的互助行为,车主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降低私家车辆的消费成本。然而至今为止,尚未有哪一级政府部门,主动对顺风车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相反,要么是一刀切地把顺风车当非法营运打击,要么是采取回避和模糊的态度,时抓时不抓。其直接后果,是将矛盾推给了保险理赔环节。按照保险条例,如果交管部门认定私家车“拼车”涉嫌非法营运,保险公司将拒绝赔偿车辆损失,包括车上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失。这导致了大量的顺风车理赔纠纷。而交管部门反倒以易发生纠纷为由,提醒公众不要搭乘顺风车,恰恰忽视了问题的根源,在于规则制定者自己缺位。
生育权
生育权属天赋人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也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结社自由与社团制度改革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国务院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民政部门登记,即实行“双重审批”体制。
住宿登记联网制度与公民的旅行自由与隐私权
上海和重庆等公安机关实行住宿联网登记制度。这项制度存在重大的利益冲突问题: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需要和公民的隐私之间的冲突,表面上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的(维护治安),实质上可能对个人自由造成严重危害。虽然隐私权 和迁徙(旅行)自由 没有写入宪法,但是这是现代法治普遍认可的公民基本权利,基本权利只能通过基本法进行限制。
户口改革,公平与反歧视
不论你在北京工作了多少年、居住了多久,只要你没有北京、上海.....的户口,在教育、就业、居住、通讯等领域外地人至今遭受着种种歧视,这种歧视还殃及着他们的子女。
气象预报公共信息与垄断经营
佳诚公司向河北省的一些移动手机用户有偿传播了气象信息。05年底,河北省11个地市的气象局几乎同时向佳诚公司作出了处罚3至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这些决定,佳诚公司相继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传播天气预报的行为合法,指责气象局对天气预报实施信息垄断。
纳税人诉讼
既然是纳税人,当然可以享有和行使宪法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在现代文明中,主张权利的最后手段是诉讼” “文明社会中主张自身权利,消除弊端的最终手段不失为三种----第一是诉讼,第二是诉讼,第三还是诉讼。”
重大疾险显失公平被质疑
投保人认为友邦保险公司的“守护神两全保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对某些疾病的释义违背了基本医学原理,合同条款对投保人明显不利,如果依照这些合同条款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赔偿,这已让投保重疾病险的目的失去了价值和意义。重疾险是否因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及友邦深圳未履行告知义务从而应予以撤销?
银行卡、小额帐户收费被被质疑
北京公交IC卡该不该收取押金
根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实行政府审批的IC卡收费,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IC卡工本费来核定。但是,京发改[2006]403号文批准的北京公交IC卡收费高于其成本。
不堪承受的教育乱收费
一年高达数百亿元的大学收费,竟没有几个人能够说得清是根据什么标准收的。
净化搜索引擎
中国现有6000万网民,未成年人占18%,50%的未成年网民浏览和经常浏览色情网站。搜索引擎提供的搜索的结果中,其中一些公然标有"性爱指南"、"成人色情贴图"字样,打开后里面的内容不堪入目。网上的色情信息太容易得到了,如果不加以制止,网络色情将毒害越来越多孩子的心灵。
“进津费”、“进沪费”收费是否合法?
自上海开征“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以来,若干城市争相效仿。“进沪费”“进津费”引起了人们的不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建芹认为,“进津费”事件无疑是一起明显的地方政府行政违法行为,学者秋风指出,“进津费”“进沪费”反映人民对公共财政失去了控制权。在这么长时间里,非法行政行为竟然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重要原因就是缺失公益诉讼机制。
流氓软件与反流氓软件诉讼
反流氓软件联盟表示“反流氓软件软件联盟为了维护所有互联网用户的权益,只要流氓软件存在一天,就会一直坚持告下去,同时希望有更多的人站出来,勇敢地用法律武器对抗流氓软件维护自己的权益。目标是推动出台相关立法,切实遏制流氓软件”。
质疑“全国牙防组”的牙膏认证合法性
一、全国牙防组是不是合法的认证机构?二、全国牙防组在哪些方面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违宪审查
火车票与强制保险
几十年没有多少人知道的事实:在每一张铁路客票中,都包含票价2%的保险费。
114与公共利益
114查号台在社会上的地位依然与119、110、120等特服号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主导运营商并不提供非主导固网运营商的电话号码,又推出所谓“优先报号权”拍卖,导致企业间不平等竞争和和消费者对企业的选择权一定程度上丧失。114查号台现有功能与自身应具有的公益性特征已然背道而驰。
出租车行业之变与行政许可法
反就业歧视
反就业歧视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已然建立了较完备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回顾世界平权运动的发展历史,都经历了观念先行、政府管制跟进这两个基本阶段。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宪法“平等权”中所蕴含的“就业平等”等具体权利,还未完全被下位法所具象化。在“观念先行”的特定阶段,要让平权诉讼和平权观念的传播,成为中国式平权法案的直接推动力。
如何让交通卡官司不只具有“个案意义”
《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为了100元的牡丹交通卡补卡费与北京的工商银行打了一场维权官司。法院终审判决工行返还喻先生牡丹交通卡补卡费69.2元及利息。原告要求北京分行停止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正是由于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使得喻先生的牡丹交通卡官司只具有“个案意义”,本案判决不具有普适性。
残疾人权益保护
还有谁有资格保护遵义政府驻京办流失的国有资产
遵义市驻京办事处在1995年3月购房款中多支付了121.96万元,事出有因。多年来遵义市政府却拒绝出面主张权利,遵义市部分离退休老干部多方呼吁追回流失的国家财产,但是至今没有结果。政府作为国有财产的代表人怠于履行义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的保护机关也怠于行使职责,还有谁有资格为国家利益起诉?
业主权益
为受教育权而斗争
环境保护
消费者状告航空公司无故取消航班 矛头直指民航运营黑幕
过去消费者与航空公司发生争议,往往是因为航班延误问题而引起的;而本案暴露出消费者面临更为严重的问题,那就是航空公司以种种借口随意取消航班,导致消费者行程延误。
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
合法的电动自行车与违法的限制令
电动自行车问题从2003年以来引起广泛争论,生产厂商、消费者和政府管理部门的利益在电动自行车的道路通行权问题上激烈碰撞。孰是孰非?有没有法律的途径可以解决电动自行车的争论?
商业银行对小企业实行资本歧视,受害人要打公益诉讼
8月25日,北京理宾斯文化公司在民生银行办理开户业务,因每月给员工开支的总额低于5万元,而被拒绝。受害人唐朝表示有意打一场公益官司,迫使民生银行改变不合理的规定。
言论自由与管制
司法能否终结限制小排量汽车的地方政策
全国84个城市制定政策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小排量汽车的道路使用权,与国家的汽车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相违背。“公益诉讼”能否终结各地的不当政策呢?然而,当前诉讼法局限于以个案处理为目标,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判决不具有普遍效力,也不能直接宣告种种限制性政策违法。那么,个案胜诉之后,还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废除有关政策。
防治电脑游戏沉溺 亟待制定规则
2005年元旦前夕,天津13岁少年张潇艺纵身跃下24层高楼,他要去追寻游戏中的那些英雄朋友。医学专家认为他死于"网络沉溺综合症"。调查显示,死者生前所沉迷的这款游戏不适合未成年。那么谁应该对他的死负责?国家应该怎样规范游戏软件产品和服务?
交通拥挤费是否应该缓行
禁止乞讨合法与非法之争
乞丐的乞讨是一种客观的存在,,虽然“法无明令禁止之事不为罪过”,而乞丐的行乞权并没有法律明令禁止,那么政府是否有权禁止、干涉这类行为呢?
限制小排量汽车通行权的违法性
热门文章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 2005 中国公益诉讼网 All rights reserved.
3721 网络实名 “公益诉讼”, “中国公益诉讼网” 京ICP备05045580号
联系电话:(010)80975508 电子邮件:office#pil.org.cn (请将#替换为@)
咨询热线:010-62288151(中央财经大学法律诊所) 西北政法学院法律诊所咨询电话 029-88182871